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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7/21 10:20:00

雇工突发疾病死亡


    雇主被判赔3万园林管理局连带赔偿摘要: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本报济南5月12日讯 农民李某在清理下水道时突发疾病死亡。死者亲属认为死者超时、超强度劳动,将工作介绍人吴某、工程承包人张某和发包人园林管理局告上法庭,要求对李某人身损害进行赔偿。日前,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31300.57元,园林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6年6月间,某园林管理局将市区内越河环境改造工程承包给张某施工。李某经吴某介绍到施工工地劳动。2006年7月18日,李某在工地现场突然呼吸困难,面色苍白、恶心、呕吐,口服速效救心丸后,效果不佳,被送至济宁市某医院救治,诊断意见为脑出血、高血压病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
  法院认为,张某作为雇主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,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园林管理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其自己身患疾病、可能在工作中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并主动避免,却因自己疏忽大意而致死亡的后果,本身存在重大过失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某园林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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